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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郑州安博】

更新时间:2020-07-22 06: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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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较大限度的避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出现,同时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去世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郑州安博】拥有众多领域的精英律师,专业技能强悍,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完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原因是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多多注意就可以避免的,而有一些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租方(或次承租方)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方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方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方(或次承租方)之间合理分配。

【郑州安博】成立至今,已经为很多的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律所始终崇尚“和贵、鼎信、分享、共赢”理念,坚持“规模化、专业化、职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您需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到我们律所进行咨询。



有些房屋在出租期间可能会面临拆除,因此正在履行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需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下面的情形进行处理:

(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2)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方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郑州安博】以规模化、专业化、职业化、品牌化为发展方向,业务涵盖房地产、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可以到我们律所进行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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