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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常用指南,力荐郑州安博

发布:2020-07-14 10:50,更新:2010-01-01 00:00








出现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下面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其中的一种情况吧。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14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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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过程可以有多种付款方式,时下很多人都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很有可能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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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先进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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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买卖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买卖过程中都会比较重视,但是由于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从而引起合同纠纷,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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