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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咨询服务至上 郑州安博律所
发布时间:2020-07-17









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病症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这一点是可以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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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验、有能力的高管是很多企业都竞相争取的目标人员,而在与这类员工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什么呢?

企业在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必须要审查拟招用的高管人员是否有工作经验,如果有,则必须得注意他是否与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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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想必很多员工都不陌生,因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呢?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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