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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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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买卖是非常常见的商品交换形式,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纠纷,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郑州安博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您尽快的处理纠纷,解决问题。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如果委托合同签订的不够完整、不够规范的话,是会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那么可能引发纠纷的原因还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如果房屋合同的补充协议效力不明确,也是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订后有一方反悔,双方对是否解约没有签订一个完成的书面协议。这样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如何解约以及判定哪一方承担责任比较难以确定。这时候只能靠中介人员的证言进行判定,但是中介人员是否愿意作证就是一个问题,更何况其很难保持中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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