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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巩义房产合同纠纷常用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09









在2020年这场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针对不少人反映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法工委在2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

但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由于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涉及行业影响等因素不同,其适用的情形也有所不同。简单说,并不是任何主体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和通知义务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尽到通知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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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41条第2款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首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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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是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纠纷,在解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会怎么处理?

《合同法》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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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就会出现郑州巩义房产合同纠纷,而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面积误差比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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