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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咨询服务至上,郑州安博律所
发布时间:2020-07-20










因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安排员工加班,员工能不能拒绝呢?员工拒绝的话,企业又能否作处理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等特殊情形的;无需员工同意,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加班。

如果员工拒绝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企业有权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依照规章制度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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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请我们的律师专家来为大家讲一下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包括以下类型:

1、 河南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咨询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待遇、非因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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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年假天数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来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是怎么计算的吧: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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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进入一个企业工作时,都会有试用期这一说,那么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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